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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产品“卖者尽责买者自负”须落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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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证券时报
日期:2020年4月24日

中国银行“原油宝”事件近日持续发酵,银行与客户各执一词,目前未有定论。近年来,此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,说明金融消费行为相关各方在贯彻落实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”原则的过程中,仍然存在明显短板。有不少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未能充分理解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”的内涵,相关措施有欠细致。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例,“了解你的客户”(KYC)往往被大而化之地执行。客户在银行开立如“纸原油”、“纸黄金”等的交易账户时,所回答的风险测评问题大同小异,很少涉及具体金融知识。随着手机银行的发展,很多银行代客业务账户实现线上开立,风险测评也搬到网上,几分钟就能完成格式化模板,KYC恐怕会流于形式。对于一些高风险投资业务,金融机构未能严格落实柜台开户审核。无数次巨额亏损的惨痛教训,也在不断地提醒投资者,“买者自负”并非一句空话。中国金融业打破刚兑之后,投资者要明白自己才是维护权益的第一道屏障,尤其是在面对复杂的跨境金融产品时,更是要擦亮眼睛,对收益少一份乐观,对风险多一份审视,这是对“买者自负”的基本态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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